新加坡政府宣布對支付類加密貨幣供應免徵消費稅

7月5日,新加坡稅務局(IRAS)公佈最新草案:對於支付類數字貨幣供應免徵消費稅(GST),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。
根據現行政策,支付類數字貨幣的供應被視為應納稅服務供應,因此,對於註冊GST的公司來講,其進行的任何銷售、發行與轉讓數字支付貨幣行為,都適用於GST。當這些支付類數字貨幣被用於購買商品和服務時,導致產生雙重應稅供應:此支付類數字貨幣的應稅供應,以及貨物(服務)的應稅供應。
為了避免以上的雙重納稅供應情形產生,新加坡稅務局宣布:
a. 使用支付類數字代幣購買貨物或服務,該購買行為不屬於應納稅“供應”,不需要計入GST納稅範圍。
b. 使用支付類數字貨幣去交換(交易)法幣或其他類型的支付類數字貨幣(包括ICO),可豁免GST 。
注:文中提到的“供應”是指消費稅角度的“服務/商品供應”,不僅限於“發行”,也包括“銷售”,“交換”。
“該《草案》只針對支付類數字貨幣(DPT)進行了稅務政策上的調整,不適用於其他類型“數字貨幣”。那麼DPT的具體定義如何?”
支付類數字貨幣(DPT)的定義
在新加坡稅務局剛公佈的《草案》中,其對於DPT進行了明確的定義。總的來說,DPT需滿足以下條件:
(a)以單位表示;
(b)可互換;
(c)不以任何貨幣計價,也不與其他任何貨幣價值掛鉤(例如穩定幣)
(d)它是(或將成為)一種被公眾接受的交換媒介,並且其支付功能沒有任何實質性限制。
DPT的實例包括:比特幣,以太坊,Litecoin,Dash,Monero,Ripple和Zcash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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